近日,交通部發布《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就航班延誤時的主體責任和權益保障做出規范,如航班機坪延誤超3小時須安排旅客下飛機。這部國內第一部明確了航班延誤權責以及處置流程的管理規定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非航空公司原因延誤 旅客自理費用
《規定》原文第二十九條分四款規定,明確了航班延誤的原因以及各航空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將延誤原因予以分類,首次明確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解讀:中國民航大學教授李曉津介紹,《規定》將航班延誤的原因進行了更為清晰的分類,一類是由于承運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的,一類則是因為天氣等客觀因素造成的。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的延誤,必須為旅客提供餐食住宿服務,天氣等原因造成的延誤,航空公司則只需要協助旅客安排食宿。"但現在延誤時間長了以后,航企都會為旅客提供食宿。"李曉津說。國內一家大型航空企業地面服務部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航班延誤4個小時以上,他們會免費為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餐食,如果需要過夜還會安排就近賓館住宿。目前并沒有因為航班延誤原因不同而區別擔責。
李曉津說,《規定》清晰的透露出這樣的信息,不是所有延誤的責任,航空公司都要承擔,但也人性化地提出,在中轉和備降機場,航空公司要負責旅客食宿。
航空公司30分鐘內應告知延誤信息
《規定》明確,在出現航班大面積延誤之前,航空公司接到延誤信息,要在30分鐘以內通知購票旅客。并通過官網網站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延誤信息。《規定》還指出,大面積延誤下,機場要協調海關、邊防、檢疫、公安、地面服務等部門。夜間大面積航班延誤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延長機場巴士運營時間。
解讀:首都機場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首都機場早已經按照這樣的處置流程應對航班大面積延誤。在首都機場成立了由所有駐場單位、保障機構組成的運管委,根據航班延誤登記,適時啟動運管委應急響應,最高級響應,所有單位負責人要在運管委值守,協調處理相關環節的問題。首都機場巴士以及機場線也會在夜間出現大面積延誤時適當延長運營時間。
國航方面有關負責人介紹,航空公司在接到民航空管部門的空管信息以后,根據自身的航班準備情況確定延誤或者取消信息,第一時間聯通呼叫中心向購票乘客發送。
購票時應告知航班延誤服務內容
《規定》第三章提出延誤后的處置,明確航空公司應該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務內容,并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航空公司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相關內容。
解讀:民航行業專業律師張起淮指出,《規定》并未就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向旅客提供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制定統一的標準,這也是《規定》的一個遺憾之處。
目前我國針對航班延誤賠償標準沒有相關立法,所以現在只能依據民航總局在2004年發布的一個指導意見作為航班延誤賠償主要處理依據。"這個指導意見對補償的條件以及標準非常粗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他說,其實賠償條件和標準還掌握在各航空公司手里,此項規定將導致各家航空公司出臺不同的賠償標準,不利于建立統一的規范和市場秩序。且在航空客運關系中,旅客始終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賠償和補償標準,不利于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
■ 小貼士
●"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航班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航班取消"是指因預計航班延誤而停止飛行計劃或者因延誤而導致停止飛行計劃的情況。
●"機上延誤"是指航班飛機關艙門后至起飛前或者降落后至開艙門前,旅客在航空器內等待超過機場規定的地面滑行時間的情況。(根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